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與產業化方面的作用,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12月16日
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與產業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擁有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技術隊伍、對本行業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具有自我良性發展機制的科研開發實體。組建工程中心旨在通過科研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我省技術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遵循“突出重點、有限目標、開放共用、優勝劣汰、滾動發展”原則,依托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業和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為建設主體,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圍繞我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立足企業,服務行業,通過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2、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探索產學研結合創新的新模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3、通過成果輻射與擴散,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新產品開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
4、培養一批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一批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
5、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地開展國際與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和建設申報指南;
2、負責工程中心組建的申報受理、立項論證和審批;
3、組織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中心推薦單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國家高新區、中央在湘和省屬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
2、指導和督促依托單位對工程中心進行管理;
3、配合省科技廳開展工程中心評估和驗收。
第六條 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2、負責組建工程中心專家指導委員會,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對工程中心資產及經費監督管理;
3、負責提供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立 項
第七條 工程中心采用依托單位申請、推薦單位審核推薦、省科技廳審批立項方式組建。
第八條 省科技廳定期發布建設申報指南,確定支持領域和方向。
第九條 依托單位根據建設申報指南,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依托單位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在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2、在行業領域的整體技術水平處于國內一流或領先地位;
3、具有較強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意識和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
4、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學科帶頭人和工程技術研發隊伍;
5、具備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擁有比較完備的檢測、測試設備;
6、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組建過程中能保證資金的落實。
第十條 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規模要求:依托單位為企業的,在行業處于龍頭地位,上年度固定資產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近三年來每年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億元;
2、研發機構要求:具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
3、研發人員要求:擁有30人以上的研發隊伍,其中固定研發人員不低于70%,高中級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60%,有學術帶頭人梯隊;
4、經費投入要求:依托單位為企業的,研發經費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其中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低于5%。在組建過程中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相應的匹配資金;
5、研發能力要求:近五年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科技計劃項目5項以上,其中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不少于1項,獲得科技經費資助10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10項以上,具有2項以上發明專利并在世界相關國家注冊者從優;
6、研發成果要求:取得了準備進入中試或產業化的技術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來獲得國家或省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按以下程序申報:
1、依托單位編制《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表》、《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可行性報告》及有關附件等申報材料;
2、申報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
3、向省科技廳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聯合組建的工程中心必須有聯合組建協議書。協議書必須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工程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 組建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中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其產權關系,建立獨立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分領域對工程中心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主要包括技術專家現場考察和技術論證,技術論證的主要內容為:
1、重要性評價。工程中心所在行業對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處技術領域在行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必要性評價。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義;
3、可行性評價。本行業、本技術領域組建工程中心的時機是否成熟,組建目標是否明確,研究方向是否屬于產業發展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
4、依托單位實力評價。依托單位在行業的地位與能力。重點對依托單位在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與工程化、組織管理、人才隊伍、對外開放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通過技術評審的工程中心組織綜合評審。綜合評審的內容包括:
1、組建目標評價。主要依據工程中心建設規劃和建設申報指南,從全省整體布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行業技術和產業發展需求等方面進行評價;
2、組建任務評價。組建任務是否明確具體,能否達到預期目標;
3、運行機制評價。主要評價組建方式和管理體制、獨立運行和對外開放機制、專家管理委員會的組織結構等是否符合工程中心建設標準;
4、經費預算評價。主要對資產規模、財務運行狀況、研發經費投入、組建經費預算等方面進行評價;
5、成果效益評價。重點對工程中心發展前景和預期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意見,研究決定工程中心立項。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批準立項的工程中心根據立項批復意見,編制《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限為2年,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過程中,組織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工程中心的決策機構,主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主管單位相關負責人共同組成,每屆任期三年。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工程中心發展方向,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3、監督和審查工程中心財務預決算;
4、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指導委員會為工程中心的技術顧問機構,為工程中心的發展提供咨詢服務。專家指導委員會由省內外在崗技術專家、工程專家和管理專家10~15人組成,依托單位和本中心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每屆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專家指導委員會會議。專家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指導工程中心確定研究發展方向;
2、審定工程中心科技攻關、中試和成果產業化項目技術方案;
3、督促檢查研究進展,組織學術交流;
4、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體負責工程中心人、財、物管理,組織完成《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的任務。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則建立健全獨立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1、對外實行設備資源開放、研究項目開放、學術交流開放、人才使用開放;
2、在項目申報、中間實驗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加強產學研結合,充分發揮各方優勢;
3、在內部人才管理方面,實行競爭上崗、優勝劣汰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動機制,吸引省內外優秀科技人員帶項目、帶經費來工程中心開展技術開發工作;工程中心固定人員不少于工程中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固定人員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時間不少于6個月;
4、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于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投資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新添置的設備儀器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5、加強工程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專利技術申請保護和實施,加強技術標準戰略實施,對行業的國際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跟蹤研究。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管理實行年檢制度。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廳上報《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報告》,省科技廳根據組建計劃合同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未按要求上報材料的視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第五章 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驗收的主要依據是《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組建期滿后,工程中心對照組建計劃合同書規定目標進行自我評估,編寫《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總結報告》,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五條 驗收的基本程序是:
1、工程中心準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驗收申請表、工程中心組建總結報告和有關附件;
2、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和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上報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
4、專家小組提出評估意見或評估機構在綜合專家意見基礎上編寫相應的評估報告,報省科技廳;
5、省科技廳審查專家評估意見或評估報告,下達驗收結論。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可根據《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目標完成情況,申請提前驗收或延期驗收。申請提前驗收的工程中心,組建時間不少于1年;申請延期驗收的工程中心,須在組建期滿前提出申請并經省科技廳批準,延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驗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正式授予“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驗收不合格者,延期6個月再進行驗收,原已延長建設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組建省級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對驗收合格、且正式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組織一次評估,評估由省科技廳委托科技評估中介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定期評估的技術原則是比較優勢和獨特優勢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評估相結合。主要內容是:
1、在行業中的地位與影響;
2、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進展;
3、成果轉化、工程化、產業化效果與效益;
4、基礎條件建設與發展;
5、對外開放、技術轉移與學術交流情況;
6、人才隊伍與人才培養情況;
7、技術研究開發投入與整體經濟收益等。
第三十條 定期評估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和整改三類。對評為優秀類的給予重點支持,整改類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6個月,期滿后復評,復評仍為整改類的取消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三十一條 承擔工程中心評估的中介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獲得科技評估資格并從事過省或國家科技項目評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經費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省科技廳對通過立項組建的工程中心安排適當引導性補助經費,分年度支付。
第三十三條 依托單位必須依照《湖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合同書》中承諾的條款,投入建設經費和必要的運行費用。同時,積極爭取銀行貸款和市場融資,支持工程中心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必須建立單獨帳戶或專項帳號,實行單獨核算。每年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年度預決算報告,接受相關部門監督與審計。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資助的工程中心建設經費,實行?顚S,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在科技計劃立項時,優先支持工程中心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七條 依托單位在人才引進,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進修學習,參加國內外專業性學術會議,晉升職稱,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等方面,應優先考慮工程中心科技人員。
第三十八條 工程中心研制開發的新產品優先推薦列入省、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計劃和其他計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6日